第八部 台灣:制度、稅與人生現金流
36 綜合所得稅的數學
綜所稅在直覺上被想成「賺得多、扣得多」。實際的結構是一個五層的減法,然後套一條分段線性函數。把它寫清楚,很多稅務規劃的迷思會自己消失。
36.1 五個減項
綜合所得淨額 = 綜合所得總額 − 免稅額 − 一般扣除額 − 特別扣除額 − 基本生活費差額
免稅額:每人 101,000 元(70 歲以上受扶養者 151,500 元)
一般扣除額:標準扣除額 136,000 元(有配偶 272,000 元)與列舉扣除額擇一
特別扣除額:薪資(上限 227,000)、儲蓄投資(上限 270,000)、身心障礙(227,000)、幼兒學前(第 1 名 150,000、第 2 名起每人 225,000)、教育學費(25,000)、長期照顧(180,000)、房屋租金(180,000)
基本生活費差額:見 §36.4
課稅級距與速算公式(115 年度):
| 綜合所得淨額 | 稅率 | 累進差額 | 速算 |
|---|---|---|---|
| 610,000 以下 | 5% | 0 | 0.05N |
| 610,001 – 1,380,000 | 12% | 42,700 | 0.12N − 42,700 |
| 1,380,001 – 2,770,000 | 20% | 153,100 | 0.20N − 153,100 |
| 2,770,001 – 5,180,000 | 30% | 430,100 | 0.30N − 430,100 |
| 5,180,001 以上 | 40% | 948,100 | 0.40N − 948,100 |
36.2 累進差額是怎麼來的
很多人以為累進差額是一個政策性的減免。它不是,它是把分段積分改寫成分段線性的代數結果。設級距上界為 b1 < b2 < …,稅率 t1 < t2 < …。真正的定義是:
T(N) = Σk<j tk(bk − bk−1) + tj(N − bj−1) (N 落在第 j 級)
= tjN − [tjbj−1 − Σk<j tk(bk − bk−1)]
累進差額 cj ≡ tjbj−1 − Σk<j tk(bk − bk−1) ⇒ T(N) = tjN − cj
驗算第二級:c2 = 0.12 × 610,000 − 0.05 × 610,000 = 610,000 × 0.07 = 42,700。第三級:c3 = 0.20 × 1,380,000 − (30,500 + 92,400) = 276,000 − 122,900 = 153,100。全部對得上。
這個推導的實務價值是徹底破除「跳級距會倒賺變倒賠」的迷思。因為 T(N) 是連續的(在每個 bj 處兩式相等),多賺一元絕不可能讓稅後所得下降。但是——下面 §36.5 會看到,台灣稅制裡確實存在真正的不連續點,它們不在級距上,而在排富條款與補充保費門檻上。這才是真正該注意的地方。
36.3 邊際稅率與有效稅率
邊際稅率 τm = dT/dN = tj (階梯函數)
有效稅率 τe = T(N)/所得總額 = tjN/G − cj/G (連續、恆小於 τm)
這兩個數字的用途完全不同,混用是台灣稅務討論中最普遍的錯誤:
- 所有「要不要多做這件事」的決策,用邊際稅率。要不要接這個案子、要不要加班、股利選哪一制、要不要自提勞退——這些問的都是「多一塊錢會怎樣」。
- 所有「我的稅負重不重」的判斷,用有效稅率。年薪 200 萬的單身上班族邊際稅率 20%,有效稅率大約只有 8–10%。
36.4 兩個 max/min 結構
綜所稅裡有兩個地方是最佳化問題,值得單獨寫出來。
(一)標準扣除額 vs 列舉扣除額。一般扣除額 = max(標準扣除額, 列舉扣除額合計)。這是一個純粹的 max,所以列舉扣除只有在超過門檻後才有邊際價值:單身者的門檻是 136,000 元,已婚者 272,000 元。實務推論——房貸利息、保險費、醫藥費、捐贈這些列舉項目,若合計低於門檻,多花一塊錢在上面對稅一點幫助都沒有,其邊際節稅率是 0;一旦跨過門檻,邊際節稅率立刻跳到 τm。這是一個典型的門檻型誘因,也是為什麼「集中在同一年度列舉」有時是對的。
(二)基本生活費差額。制度設計是: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× 申報戶人數,若超過「免稅額 + 一般扣除額 + 部分特別扣除額」的合計數,差額可再減除。寫成式子:
D基本 = max(0, L × 人數 − [免稅額 + 一般扣除額 + 儲蓄投資 + 身心障礙 + 教育學費 + 幼兒學前 + 長照 + 房租])
L 為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(114 年度公告 213,000 元,115 年度另行公告)。請特別注意: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在比較項目內。這使得純薪資所得者較難產生基本生活費差額——這是制度的設計,不是漏洞。
這個 max 的存在,讓「多一個扶養親屬」的邊際效果變得不直觀:每多一人,等號左邊增加 L,右邊增加 101,000(免稅額)。因為 L > 101,000,所以每多一個受扶養親屬,基本生活費差額還會再擴大約 112,000 元——扶養親屬的真實扣除額不是 101,000,而是接近 213,000。
36.5 真正的不連續點:排富條款
§36.2 證明了稅額函數在級距處是連續的。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、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、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都有排富條款:適用稅率 20% 以上、股利選擇 28% 分開計稅、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者,不得適用。這造成真正的斷點(notch):
設某人有兩名 6 歲以下子女(幼兒學前扣除 375,000)與長照扣除 180,000,合計 555,000。
若淨額恰好落在 12% 級距頂端 1,380,000:稅額 = 0.12 × 1,380,000 − 42,700 = 122,900。
若所得再多 1 元使淨額進入 20% 級距 → 排富啟動,555,000 全部喪失,淨額變成 1,935,001。
稅額 = 0.20 × 1,935,001 − 153,100 = 233,900。多賺 1 元,多繳 111,000 元。
這是一個貨真價實的懸崖。(實務上排富的判斷順序與扣除額的計算互為循環,稽徵機關有一套認定程序,此處為說明用的簡化情境。)它的存在說明兩件事。第一,台灣稅制的「有效邊際稅率」在某些點上遠高於名目稅率——這在公共財政學上是已知的設計缺陷,因為它會在斷點附近產生強烈的所得隱藏誘因。第二,對個人而言的實務結論是:如果自己的淨額接近 1,380,000 且享有排富型扣除額,請認真計算年底的所得認列時點——遞延一筆年終、多提一次勞退自提,可能價值十萬元以上。這是全份書裡少數幾個「操作」能真正創造價值的地方,而它跟預測市場毫無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