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書目次

第八部 台灣:制度、稅與人生現金流

37 投資的稅:股利、交易、海外與健保


台灣對投資的課稅有一個非常鮮明的形狀:資本利得幾乎不課,股息課得不輕,交易課得薄,海外所得有一個很高的免稅門檻。這個形狀不是隨機的,它會系統性地改變什麼樣的投資結構在台灣有優勢。

37.1 股利兩制與臨界稅率

境內股利有兩種課稅方式,每年申報時可擇一:

(甲)合併計稅:股利 D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,另可抵減稅額 min(0.085 D, 80,000)

(乙)分開計稅:股利以單一稅率 28% 計稅,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

設其他所得使邊際稅率為 t。兩制的稅負分別為:

T(D) = tD − min(0.085D, 80,000)

T(D) = 0.28D

情形一:抵減未封頂(D ≤ 941,176)

T = (t − 0.085)D,故 T < T ⟺ t < 36.5%

因最高級距為 40%,只有 40% 級距者才可能選分開計稅

情形二:抵減已封頂(D > 941,176)

T = tD − 80,000,對超過部分的邊際稅率是 t(抵減率降為 0)

令 T = T:tD − 80,000 = 0.28D ⇒ D* = 80,000/(t − 0.28)(t > 28% 時有解)

代入數字:t = 30% 時 D* = 400 萬;t = 40% 時 D* = 66.7 萬。也就是說——30% 級距的人,股利超過約 400 萬才該選分開計稅;40% 級距的人,股利超過約 67 萬就該選。這是一條完全可以事前算好、每年套用的規則,不需要任何預測。

37.2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:另一個懸崖

補充保費費率 2.11%,對六類薪資以外所得課徵。其中股利、利息、租金、兼職、執行業務所得的規則是:單次給付金額達 20,000 元者,就其全額課徵——不是只課超過的部分。這造成一個乾淨的斷點:

單次股利 19,999 元 → 補充保費 0 元,實得 19,999 元

單次股利 20,000 元 → 補充保費 422 元,實得 19,578 元

多領 1 元,少拿 421 元。這是台灣稅費制度中最容易遇到、也最容易處理的一個斷點。

獎金的規則不同:以「當月投保金額 × 4 倍」為門檻,只對超過部分課徵,所以獎金沒有斷點,只有折點。單次給付上限 1,000 萬元。

實務推論有三個。第一,同一檔標的、同樣的年配息總額,配息次數愈多,跨過 2 萬元門檻的次數愈少——月配息 ETF 在補充保費上反而有利,這大概是月配息這個設計唯一在理論上站得住的優點(其他的優點多半是行為上的錯覺,見 §18)。第二,反過來說,年配息、單筆金額大的持有方式,補充保費的有效稅率會接近完整的 2.11%。第三,把補充保費加進 §37.1 的比較:合併計稅的股利有效稅率是 (t − 8.5% + 2.11%),分開計稅是 (28% + 2.11%),臨界點不變(兩邊同加),但整體股利稅負比帳面高 2.11 個百分點

修法動態

衛福部曾研議將股利、利息、租金改採年度結算制(全年累計逾 2 萬元即課徵),並將單次上限由 1,000 萬提高至 5,000 萬。此案因爭議大,行政院已指示暫緩並加強社會溝通,本文寫作時仍維持單次給付制。若日後改為年度結算,本節「分次配息可規避」的結論將完全失效——這正是「制度是風險因子」的一個現成例子。

37.3 交易稅與內扣:把它們年化

證券交易稅:股票賣出時 0.3%,ETF 0.1%(債券 ETF 現階段停徵)。券商手續費公定 0.1425%,實務上多有折扣。期貨交易稅按契約金額課徵,股價指數期貨為十萬分之二,選擇權按權利金 0.1%。

這些數字看起來都很小,關鍵在於年化。一趟完整的買賣成本約 0.1% + 0.1425% × 2 × 折扣,設為 ctrip。若平均持有 H 年,年化拖累為 ctrip/H:

平均持有期年化交易成本(ETF,手續費 6 折)相當於
10 年0.027%可忽略
1 年0.27%一檔中等內扣的 ETF
1 個月3.2%吃掉全部股票風險溢酬
1 週14%數學上不可能長期為正

這張表就是 §13 的另一種寫法。它不需要任何關於「能不能選到好標的」的假設——即使自己的選股完全沒有負面效果,光是週轉本身就已經把報酬吃光。

37.4 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制

海外所得(含海外股息與海外資本利得)不併入綜合所得,而是進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體系:

基本所得額 = 綜合所得淨額 + 海外所得 + 特定保險給付 +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+ 非現金捐贈 + …

基本稅額 = max(0, 基本所得額 − 7,500,000) × 20%

應補繳 = max(0, 基本稅額 − 一般所得稅額)

海外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,免予計入。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,但有限額。

這個結構的實質意義,是一個非常高的免稅門檻。一個綜合所得淨額 200 萬的人,海外所得要超過 550 萬才會開始被最低稅負咬到,而且是超過部分才課 20%。對絕大多數投資人而言,海外資本利得在台灣實質免稅——這與台灣不課證券資本利得稅的內國待遇是一致的。

但要小心兩個地方。第一,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取「較高者」而非相加,所以已繳的綜所稅可以抵。第二,海外所得的認列時點是「實現時」,因此累積型(不配息)的境外 ETF 在持有期間完全不產生海外所得,只有賣出時才一次認列——這既是好處(遞延),也是風險(一次認列可能一舉衝破 750 萬門檻)。分年贖回是可以事前規劃的。

37.5 四條路徑:同一個市場,四種稅後報酬

把上面所有規則接起來,同一個全球股票市場曝險,台灣投資人至少有四條路徑,稅務結構完全不同:

路徑股息課稅資本利得尾部風險
台股上市 ETF綜所稅 (t−8.5%) 或 28%,加補充保費 2.11%免稅,賣出證交稅 0.1%內扣費用較高;追蹤標的可能非全球
複委託買美國 ETF美國就源預扣 30%美國不課;台灣屬海外所得(最低稅負)美國遺產稅;手續費較高
海外券商買美國 ETF美國就源預扣 30%同上美國遺產稅免稅額僅 6 萬美元;券商破產與繼承程序
海外券商買愛爾蘭 UCITS基金層級對美股部位預扣 15%(美愛租稅協定);累積型不配息賣出時屬台灣海外所得內扣略高;流動性與價差較美國掛牌者差

其中最容易被忽略、後果也最嚴重的是美國遺產稅。非美國居民持有美國境內財產(包含美國掛牌的股票與 ETF),身故時免稅額僅 6 萬美元,超過部分累進課徵,最高 40%。這不是一個小概率的技術問題——它是一個確定會發生的事件(人一定會死),只是時點不確定。用 §3.3 厚尾的語言:這是一個機率為 1、時點隨機、損失可達資產 40% 的事件,卻在絕大多數「海外券商 vs 複委託」的比較文章裡完全不出現。

對應 §37計算核心 src/lib/taiwan/investment-tax.ts獨立工具

37.6 資產「位置」的一般原理

§7 談的是資產配置(asset allocation):哪些資產、各多少權重。這一節談的是資產位置(asset location):同樣的配置,放在哪個帳戶、哪個管轄權。原理只有一條:

把稅務效率低的資產,放進稅務待遇好的容器。

台灣版的具體推論:

  • 高股息、高配息的部位(高息 ETF、REITs、公司債基金)稅務效率最差——它們強迫每年實現所得。若一定要持有,優先放在不會產生台灣課稅所得的容器裡,或至少注意單次給付門檻。
  • 不配息、靠資本利得成長的部位在台灣有結構性優勢,因為證券資本利得停徵、海外資本利得有 750 萬的高門檻。
  • 勞退個人專戶是一個天然的稅務容器:提繳時扣抵、累積時不課、領取時有退職所得定額免稅。它的問題不是稅,是報酬率與流動性(§35.5)。
  • 不要為了節稅而扭曲配置。這是最重要的一條。稅務效率的價值大約在每年 0.3–0.8 個百分點,而配置錯誤(例如為了避稅而過度集中於某類資產)的代價可以達到好幾個百分點。§16 的教訓在這裡同樣適用:不要用一個小的確定利益,去換一個大的不確定風險。